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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协会简介
随着大数据产业的高速发展,大连高新区陆续涌现了一批大数据产业各环节研发与应用的企业,其中不乏高速成长的创新企业,龙头和知名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提升大数据核心技术能力、繁荣大数据产业生态、推动大连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的支持下,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注册成立的区域性大数据产业协会,也是东北第一家由企业为主体,自发成立的大数据领域专业组织,目前会员企业50家。
协会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平台服务功能,推动产业上下游多领域合作,推进人才聚集,促进与企业的沟通,及时反馈企业在政策、人才、市场、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和需求,最终实现政、产、学、研、用、资、介、媒八个因素的互动与合力,形成大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的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
协会将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支持园区的传统强势行业,将不断邀请、吸引高新区及大连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入,共同提升区域大数据核心技术实力、参与带动相关领域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和行业数据化升级。协会将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和示范效果,鼓励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协会的发展,抓住建设大连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大好契机,实现高端优质产业集聚,打造示范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大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国家战略,聚合社会资源,配合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资产学研互动,推动大数据企业快速成长,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给大数据企业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聚合企业、用户、投资机构、院校与研究机构,打造创新性的“资产学研”合作模式。
(四)组织、开展各种大数据相关咨询服务,满足会员企业在投融资、法律、财务、市场发展等多方面需求,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
(五)组织开展大数据行业内、行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技术交流会、专业研讨论坛等。
(六)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大数据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
(七)根据大数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八)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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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大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High-tech Zone Big Dat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H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大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相关企业、高校和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国家战略,聚合社会资源,配合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资产学研互动,促进大数据企业发展,促进大连高新区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 辽宁省大连高新区火炬路32号创业大厦A座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给大数据企业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聚合企业、用户、投资机构、院校与研究机构,打造创新性的“资产学研”合作模式。
(四)组织、开展各种大数据相关咨询服务,满足会员企业在投融资、法律、财务、市场发展等多方面需求,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
(五)组织开展大数据行业内、行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技术交流会、专业研讨论坛等。
(六)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大数据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
(七)根据大数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八)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组成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经营情况良好;
(四)在大数据管理与应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自愿遵守有关的行规、行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牌及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年不交纳会费;
一 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网络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秘书长或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